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訴字第二二七四號
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永仁 訴訟代理人 李建興 被告甲○○
乙○○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居所地固在台中縣市地區,惟兩造約定被告對原告所負之各宗債務,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原告提出之借款契約影本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張瑞蘭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黃英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