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度繼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繼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繼字第二00號
聲請人乙○○右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甲○○(男,民國000年0月00日出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地為苗栗縣○○鄉○○村○鄰○○路○○○號)於九十三年九月十二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一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邱光吾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黃雅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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