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附民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附民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六六號
原告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營杉 訴訟代理人 周平凡 律師被告盛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鄭正裕 被告甲○○右列被告等因違反商標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一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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