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86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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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8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八六九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即具保人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由被告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郭瑞祥
法官江奇峰法官黃家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