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0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0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О四四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所為之判決原正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右揭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之「:扣案之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殘渣粉末之塑膠袋肆個(量微無法秤重,已無法析離)沒收銷燬之,注射針筒陸支、塑膠勺子壹支,均沒收:」均應更正為「扣案之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殘渣粉末之塑膠袋伍個(量微無法秤重,已無法析離)沒收銷燬之,削尖吸管肆支、橡皮管壹條,均沒收:」。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八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林婷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芬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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