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二六號
原告 翁振恭 即瑞元企業社右原告與被告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陸萬伍仟捌佰元,折合銀元壹拾捌萬捌仟陸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仟零柒拾肆元陸角,折合新臺幣陸仟貳佰貳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王炳人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洪榮華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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