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司催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催字第219號聲請人 黃孟珠 即黄 陳麗英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黃孟珠即 黄陳麗英 之繼承人因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黃孟珠即黄陳麗英之繼承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9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