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7年度重小字第3336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97年12月1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壹仟參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
二十日起至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九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
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零玖佰柒拾參元,及其中新台幣壹萬
陸仟捌佰陸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本件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 民  國 97 年12月15日
   法官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葉子榕
中華 民  國 97 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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