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5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50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柏譯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柏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柏譯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5383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受刑人提起上訴,經鈞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1439號判決上訴駁回,再經最高法院以98年度台上字第4104號判決駁回上訴。另因偽造文書案件,經鈞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2941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上開2罪,並經鈞院以98年度聲字第339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確定。受刑人於民國98年9月1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2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於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年2月17日法授矯字第1010102158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24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陳晴教
法官吳啟民法官楊智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桂玉中華民國101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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