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85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鴻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2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鴻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玖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陳鴻懋所犯竊盜案件,經本院先後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於裁判確定前所犯,與數罪併罰之要件核無不合,茲經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邰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3月9日
書記官謝金宏【附表受刑人陳鴻懋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竊盜│竊盜│││││├───────┼─────────┼─────────┤││拘役59日,如易科罰│拘役40日,如易科罰││宣告刑│金,以新台幣1,000│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0年6月29日│100年1月1日│├───────┼─────────┼─────────┤│偵查機關│士林地檢100年度偵│士林地檢100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8986號│字第2646號│├───┬───┼─────────┼─────────┤││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審簡字第│100年度審簡上字第││事實審││1236號│126號││├───┼─────────┼─────────┤││判決│100年9月29日│100年12月6日│││日期│││├───┼───┼─────────┼─────────┤││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審簡字第│100年度審簡上字第││││1236號│126號││判決├───┼─────────┼─────────┤││判決確│100年10月31日│100年12月6日│││定日期│││├───┴───┼─────────┼─────────┤│備註│士林地檢100年度執│士林地檢101年度執│││字第4083號│字第62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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