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299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99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29979號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丙○○債務人鎮舜企業有限公司(原名:精晏工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甲○○原名:何錫人債務人乙○○原名:吳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二五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拾壹萬壹仟零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一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壹仟玖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一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拾捌萬玖仟柒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九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萬零玖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九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六、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七、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八、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九、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中華民國96年12月5日
民事庭法官陳連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12月5日
書記官莊福來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