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繼字第8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繼字第8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繼字第851號聲請人 洪美珠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 呂建財 之母親,被繼承人呂建財於民國107年9月17日死亡,被繼承人無配偶、子女,爰依法具狀聲明拋棄繼承,請准予備查。
二、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民法第1174條第1、2項定有明文。是遺產繼承人如欲拋棄其繼承權時,應於知悉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為之。而上揭法條所謂「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係指知悉被繼承人死亡且自己已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成為繼承人之時而言,不因聲請人不知法律或對法律之誤解,而影響法律規定所發生之效力。
三、經查,被繼承人呂建財(男,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於107年9月17日推定死亡,並於107年9月25日為死亡登記,有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1份附卷可稽,而聲請人遲至108年7月23日始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權,有聲請狀上本院收狀日期戳章可佐。經本院函詢聲請人,命其陳報知悉被繼承人死亡時間,並釋明未於法定期間提出本件聲請之證明文件,聲請人於108年9月3日具狀陳稱:被繼承人無子女,其於107年9月19日知悉被繼承人死亡之事實,因其不識字,故未於法定期間3個月內提出本件聲請等語。本件聲請人既已於107年9月19日已知悉被繼承人死亡且成為其繼承人,然遲至108年7月23日始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權,顯已逾3個月之期限,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寶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9月5日
書記官黃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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