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上易字第5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上易字第5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上易字第565號上訴人即被告 葉俊宏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3年2月14日第一審判決(102年度易字第3421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朱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胡美娟中華民國103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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