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5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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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4年台抗字第5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價金等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四年度台抗字第五八六號抗告人 吳東宥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陳功偉 等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一○四年四月十日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裁定(一○三年度抗字第五六九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八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抗告人對於原法院上述駁回其就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裁定不服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原法院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一○四年五月八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稽。茲已逾期,抗告人仍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林大洋
法官鄭傑夫法官魏大喨法官謝碧莉法官吳麗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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