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小上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小上字第四○號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一日本院桃園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桃小字第六七七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柒佰零貳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上訴已逾期間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條前段、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下同)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二日送達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上訴期間自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三日起算,加計在途期間,應於九十二年一月二日屆滿,而上訴人遲至九十二年一月三日始行提起上訴,已逾上訴期間,依上開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十二、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郭琇玲~B法官文衍正~B法官張益銘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卓清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