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二九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吳志勇 律師
張珉瑄 律師被告乙○○
丁○○丙○○右當事人間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零柒萬肆仟陸佰貳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壹仟貳佰玖拾貳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九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陳玉曆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院書記官謝金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