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四號
聲請人三洋紡織纖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九十三年一月十五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五六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九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高愈杰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九日
法院書記官林翰章┌───────────────────────────────────────────────────┐│支票附表: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五六二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台幣)│││├─┼─────────┼─────────┼─────────┼─────────┼─────────┤│1│三洋紡織纖維股份有│台北銀行延平分行│捌拾柒萬伍仟零伍元│YP0000000│九十二年五月八日│││限公司│││││├─┼─────────┼─────────┼─────────┼─────────┼─────────┤│2│三洋紡織纖維股份有│台北銀行延平分行│參萬伍仟壹佰貳拾參│YP0000000│九十二年五月八日│││限公司││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