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六О號
聲請人即被告甲○○查本件聲請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並有羈押必要而執行羈押。茲查此項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聲請人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李育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九日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六О號
聲請人即被告甲○○查本件聲請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並有羈押必要而執行羈押。茲查此項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聲請人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李育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