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35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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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35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354號聲請人華國裝潢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弘智 代理人 張玉寶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6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5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8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江哲瑋附表:
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發票日期(或到期日)1立盈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湖分公司華國裝潢工程有限公司31,965元WHA0432893110年12月31日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8月5日
書記官張祐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