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1698號
原告劦辰傳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鵬傑
訴訟代理人 丁遵富
㈡又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應如數補繳。
二、依民事送法第121條第1項、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2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雅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2日
書記官錢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