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字第829號
原告登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彥榕
訴訟代理人 賴偉傑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立重紙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6668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萬7,97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23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陳尹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3日
書記官曾美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