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0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0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088號原告 莊瓊華 被告 王綵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7
5萬6,0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萬3,08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13萬2,5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大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9月3日
書記官葉乙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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