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上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簡上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簡上字第22號視同上訴人 施正德 (即 施英弘 之承受訴訟人)
施正芳 (即施英弘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里0鄰○○路0段000號被上訴人 程鎮
程寶源 上列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施正德、施正芳為視同上訴人施英弘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68條定有明文。上開條文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175條、第178條亦規定甚明。
二、經查,視同上訴人施英弘於本件上訴後之民國110年8月26日死亡,其繼承人為施正德、施正芳,有施英弘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因當事人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為利於本件訴訟程序之進行,爰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命施正德、施正芳為施英弘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0月8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曾明玉
法官王筆毅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110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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