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31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家威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家威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四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徐家威因涉嫌傷害等案件,經本院認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及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自民國110年9月26日起執行羈押在案。惟被告於110年10月4日起已另案發監執行(參卷附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執乙字第1479號執行指揮書影本),是本件羈押原因已消滅,自應從110年10月4日起撤銷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0月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羅貞元
法官郭世顏法官紀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10月8日
書記官陳信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