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39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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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139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139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家暴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11399號),本院認為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簡字第3292號),而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事實及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乙○○與甲○○係夫妻關係,乙○○於民國96年1月21日上午9時40分許,在臺南縣○○鄉○○村○○○街○○號工廠前,與甲○○因細故發生爭執,心生不滿,竟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犯意,以皮包扣環擊打甲○○,致甲○○受有頭部外傷併頭皮擦挫傷、左眉挫傷等傷害,案經甲○○告訴,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乙○○因家暴傷害罪案件,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經被害人甲○○提出告訴後,由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在案,惟甲○○後於本院訊問時已當庭撤回告訴,此有本院96年10月19日訊問筆錄1份在卷可稽,是依上開法條規定,本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許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卓春成中華民國96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