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140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翔泰木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乙○○被告丙○○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翔泰木業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嗣被告翔泰木業有限公司、乙○○、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仟柒佰玖拾伍萬貳仟壹佰伍拾叁元(美金部分以起訴當日臺灣銀行現金買入美金之收盤匯率換算為新臺幣),應繳裁判費新臺幣柒拾捌萬陸仟零肆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柒拾捌萬伍仟伍佰肆拾捌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上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群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6日
書記官阮弘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