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217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零柒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國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7日
書記官周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