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審訴字第558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富強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調偵字第8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民國一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所為111年度審訴字第558號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富強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5日以111年度審訴字第558號裁定改依簡易判決處刑,茲因本院認本件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爰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陳彥宏
法官李冠宜
法官陳秀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建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