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57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57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5709號債權人彰化縣彰化區漁會法定代理人 陳宗義 代理人 鍾鋕椿 上列債權人彰化縣彰化區漁會因與債務人 楊秉誼 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彰化縣彰化區漁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 楊鄭敏節 已喪失期限利益之相關文書。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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