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7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7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73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俊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5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俊德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拾參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之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此有最高法院59年台抗字第367號、80年台非字第
473號判例要旨可資參照。再按認為非常上訴有理由者,應分別為左列之判決:一、原判決違背法令者,將其違背之部分撤銷。但原判決不利於被告者,應就該案件另行判決;非常上訴之判決,除依前條第1項第1款但書及第2項規定者外,其效力不及於被告,刑事訴訟法第447條第1項第1款、第448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黃俊德因竊盜等13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其中附表編號1至13號所示之罪,前經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24日以101年度聲字第1790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及相關刑事判決書各1份在卷可稽。惟如附表編號5、6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經如附表編號5、6所示法院判決確定後,嗣由最高法院於101年7月26日以101年度台非字第220號判決諭知原判決撤銷,改判處有期徒刑3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有該判決書附卷足佐。則如附表編號5、6所示確定判決,既有刑事訴訟法第447條第1項第1款但書之情形,是該非常上訴之判決效力及於被告,故如附表編號
5、6所示之罪刑既經撤銷改判,則本院前開定應執行刑資裁定,因其基礎已經變動,即當然失其效力而不存在。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為正當,爰依上開說明,在上開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範圍內,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220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6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楊珮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顏督訓中華民國102年3月6日附表:受刑人黃俊德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98.06.26│98.06.27│98.07.03│├───────────┼───────────┼───────────┼───────────┤│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98年度速偵字第2521號│98年度速偵字第2521號│98年度偵字第4421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8年度中簡字第2317號│98年度中簡字第2317號│98年度易字第606號││實├─────────┼───────────┼───────────┼───────────┤│審│判決日期│98.07.16│98.07.16│99.02.09│├─┼─────────┼───────────┼───────────┼───────────┤│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8年度中簡字第2317號│98年度中簡字第2317號│98年度易字第606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8.08.13│98.08.13│99.03.08│├─┴─────────┼───────────┼───────────┼───────────┤│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執字第11007號│98年度執字第11007號│98年度執字第11007號│││(編號1至13號前經本院│(編號1至13號前經本院│(編號1至13號前經本院│││於101年4月24日以101│於101年4月24日以101│於101年4月24日以101│││年度聲字第1790號裁定定│年度聲字第1790號裁定定│年度聲字第1790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2│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2│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2│││月)│月)│月)│└───────────┴───────────┴───────────┴───────────┘┌───────────┬───────────┬───────────┬───────────┐│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原處有期徒刑4月│原處有期徒刑5月││││改判有期徒刑3月│改判有期徒刑4月││││(經最高法院101台非│(經最高法院101台││││220號判決撤銷改判)│非220號撤銷改判)│├───────────┼───────────┼───────────┼───────────┤│犯罪日期│98.07.03│98.07.06│98.07.06│├───────────┼───────────┼───────────┼───────────┤│偵查(自訴)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98年度偵字第4421號│98年度偵字第12613號│98年度偵字第12613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8年度易字第606號│98年度易字第1793號│98年度易字第1793號││實├─────────┼───────────┼───────────┼───────────┤│審│判決日期│99.02.09│99.01.29│99.01.29│├─┼─────────┼───────────┼───────────┼───────────┤│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8年度易字第606號│98年度易字第1793號│98年度易字第1793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9.03.08│99.03.08│99.03.08│├─┴─────────┼───────────┼───────────┼───────────┤│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執字第11007號│98年度執字第11007號│98年度執字第11007號│││(編號1至13號前經本院│(編號1至13號前經本院│(編號1至13號前經本院│││於101年4月24日以101│於101年4月24日以101│於101年4月24日以101│││年度聲字第1790號裁定定│年度聲字第1790號裁定定│年度聲字第1790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2│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2│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2│││月)│月;編號5至6前經最高│月;編號5至6前經最高││││法院於101年9月26日以10│法院於101年9月26日以10││││1年度台非字第220號判│1年度台非字第220號判││││決諭知原判決撤銷改判)│決諭知原判決撤銷改判)│└───────────┴───────────┴───────────┴───────────┘┌───────────┬───────────┬───────────┬───────────┐│編號│7│8│9│├───────────┼───────────┼───────────┼───────────┤│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8.05.13│98.06.10│98.06.30│├───────────┼───────────┼───────────┼───────────┤│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98年度偵字第27080號│98年度偵字第27080號│98年度偵字第27080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9年度易字第302號│99年度易字第302號│99年度易字第302號││實├─────────┼───────────┼───────────┼───────────┤│審│判決日期│99.02.26│99.02.26│99.02.26│├─┼─────────┼───────────┼───────────┼───────────┤│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9年度易字第302號│99年度易字第302號│99年度易字第302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9.03.29│99.03.29│99.03.29│├─┴─────────┼───────────┼───────────┼───────────┤│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執字第11007號│98年度執字第11007號│98年度執字第11007號│││(編號1至13號前經本院│(編號1至13號前經本院│(編號1至13號前經本院│││於101年4月24日以101│於101年4月24日以101│於101年4月24日以101│││年度聲字第1790號裁定定│年度聲字第1790號裁定定│年度聲字第1790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2│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2│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2│││月)│月)│月)│└───────────┴───────────┴───────────┴───────────┘┌───────────┬───────────┬───────────┬───────────┐│編號│10│11│12│├───────────┼───────────┼───────────┼───────────┤│罪名│詐欺│詐欺│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8.07.01│98.06.10│98.06.13│├───────────┼───────────┼───────────┼───────────┤│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98年度偵字第27080號│99年度偵字第2517號│99年度偵字第7948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9年度易字第302號│99年度中簡字第752號│99年度中簡字第1522號││實├─────────┼───────────┼───────────┼───────────┤│審│判決日期│99.02.26│99.03.31│99.06.03│├─┼─────────┼───────────┼───────────┼───────────┤│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9年度易字第302號│99年度中簡字第752號│99年度中簡字第1522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9.03.29│99.05.03│99.06.25│├─┴─────────┼───────────┼───────────┼───────────┤│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執字第11007號│98年度執字第11007號│98年度執字第11007號│││(編號1至13號前經本院│(編號1至13號前經本院│(編號1至13號前經本院│││於101年4月24日以101│於101年4月24日以101│於101年4月24日以101│││年度聲字第1790號裁定定│年度聲字第1790號裁定定│年度聲字第1790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2│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2│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2│││月)│月)│月)│└───────────┴───────────┴───────────┴───────────┘┌───────────┬───────────┬───────────┬───────────┐│編號│13│││├───────────┼───────────┼───────────┼───────────┤│罪名│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8.07.06│││├───────────┼───────────┼───────────┼───────────┤│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0年度偵字第19611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1年度簡字第25號││││實├─────────┼───────────┼───────────┼───────────┤│審│判決日期│101.01.16│││├─┼─────────┼───────────┼───────────┼───────────┤│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1年度簡字第25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1.02.20│││├─┴─────────┼───────────┼───────────┼───────────┤│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執字第11007號│││││(編號1至13號前經本院│││││於101年4月24日以101│││││年度聲字第1790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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