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婚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離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158號原告甲○○
18號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因請求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1審裁判費折合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許瑞萍中華民國95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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