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玉簡字第125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玉簡字第12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藏匿人犯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玉簡字第125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藏匿人犯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53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頂替罪,處罰金銀元貳仟元即新台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64條第2項、第2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修正前)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5年11月15日
玉里簡易庭法官蔡勝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95年11月15日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64條第2項:
意圖犯前項之罪而頂替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