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壢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壢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附民原告甲○○附民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四年度壢簡字第二00九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4月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曾淑華
法官黃梅淑法官朱美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奕珽中華民國95年4月6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