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簡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簡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4月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鄭吉雄法官尹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宜政中華民國95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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