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011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1011號

原告 羅曼萍

被告 黃美琪 (已歿)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112年度金訴字第57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引用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之記載。

二、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所提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原告就被告黃美琪所涉犯之詐欺案件(即刑案起訴書附表一編號82部分)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然被告黃美琪因死亡,經本院於114年2月13日為不受理之判決,有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576號判決書可憑。依照前開法條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附,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李宜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

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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