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1010號
原告 謝宛瑄
被告 邱政嘉
黃美琪 (已歿)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57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引用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之記載。
二、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所提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原告就被告邱政嘉、黃美琪所涉犯之詐欺案件(即刑案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03、刑案判決附表四編號7所示部分)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邱政嘉經本院於114年2月13日為無罪之判決,被告黃美琪因死亡,經本院於114年2月13日為不受理之判決,有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576號判決書可憑。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附,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李宜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
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