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45號

上訴人

即原告西班牙商卡夫交通輸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JavierMartinezOjinaga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捷運工程局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26日本院108年度建字第4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7,588,16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6,188元,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序,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另上訴人應補正上訴理由。

中華民國114年2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13日

書記官張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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