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重上更(六)字第1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重上更(六)字第1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重上更(六)字第19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法律扶助律師 陳雪萍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9年2月24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7年11月24日執行羈押,並予延長羈押,至99年2月23日,2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又原審就被告所犯之罪,量處應執行刑為死刑,將來面臨重刑之處罰恐有逃亡之虞,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9年2月24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2月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洪光燦
法官李麗玲法官林恆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送受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陳盈璇中華民國99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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