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交聲字第109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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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交聲字第10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8年度交聲字第1091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臺南監理站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聲明異議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案號欄「98年度交聲字第1086號」及附表編號1之欄位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案號欄「98年度交聲字第1086號」及附表編號1之欄位,顯係贅載,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茲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案號欄「98年度交聲字第1096號」及附表編號1之欄位刪除。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2月2日
交通法庭法官鄭燕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蔡明峰中華民國99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