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交易字第4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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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交易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交易字第47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慧智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麗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士童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