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交還土地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57號原告 賴美樺
賴美廷 賴美靜 賴美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鈺傑 間請求交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雲林縣○○市○○段○○○○○○○○○○○○號土地上之樹木移除,將土地回復可耕作狀態返還原告,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379,964元【計算式:(1,456.92㎡+5,981.08㎡+1,089.24㎡)×1,10
0元(即107年1月公告系爭3筆土地公告現值)=9,379,96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3,86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國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書記官劉興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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