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50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50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5087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當傑 代理人 鄭榮平 債務人盈利京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李世添 債務人 李安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伍拾伍萬貳仟貳佰捌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違約金均為至清償日止,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10%,106年度司促字第5087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編號│本金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違約金起算日│││(新臺幣)│(起至清償日止)│(百分比)│(起至清償日止)│├──┼───────┼─────────┼─────────┼────────────┤│001│1,086,596元│自民國106年3月1日│4.995│自民國106年4月1日│├──┼───────┼─────────┼─────────┼────────────┤│002│465,684元│自民國106年3月1日│5.195│自民國106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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