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51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
丁○○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2月12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正本主文欄中關於「訴訟費用新台幣玖萬壹仟玖佰捌拾壹元由被告負擔」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台幣玖萬壹仟玖佰捌拾壹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所為前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錦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12月18日
書記官林美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