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度親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親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停止監護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親字第88號原告丙○
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親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宣告停止親權或撤銷其宣告之訴,專屬行親權人或曾行親權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59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縣中和市,有原告之起訴狀載明可參,且有被告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上開民事訴訟第592條之規定,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一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12月18日
書記官林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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