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0年度士小字第990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小字第990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陳俐伃
被   告  陳祐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10月18日上午10時19
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18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18日
書記官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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