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基小字第10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基小字第一0六一號
原告雙余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甲○○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蔡聰明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院書記官王佩珠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基小字第10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基小字第一0六一號
原告雙余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甲○○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蔡聰明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院書記官王佩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