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審附民字第2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附民字第208號原告 葉詠莉 即大漢書局被告 陳林郎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105年度審易字第88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被告之刑事訴訟,已經本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茲經原告之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此有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可憑,爰依刑事訴訟第503條第1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王伯文
法官陳彥宏法官李育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丁梅芬中華民國105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