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補字第127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1270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給付薪資差額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奧偉電子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4,723元,應繳裁
   判費2,6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2,15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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