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小字第214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小字第2146號
原   告 吉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豪麥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
  告聲明核定為新台幣9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
  1000元)。
二、請提出被告豪麥實業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
  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各1件(記事欄請勿省略)
  。
三、本件訴訟原係本院民國98年度中簡字第1599號給付租金事件
  之反訴,因本訴撤回後而為獨立之民事訴訟,原告如欲委任
  訴訟代理人出庭,請重新提出委任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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