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小字第2146號
原 告 吉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豪麥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
告聲明核定為新台幣9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
1000元)。
二、請提出被告豪麥實業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
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各1件(記事欄請勿省略)
。
三、本件訴訟原係本院民國98年度中簡字第1599號給付租金事件
之反訴,因本訴撤回後而為獨立之民事訴訟,原告如欲委任
訴訟代理人出庭,請重新提出委任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