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交附民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致死案附帶民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二一號
原告丁○
甲○
乙○被告丙○○右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交易字第五八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八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林清吉
法官林政佑法官劉秉鑫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基典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五日